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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吴日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在邱某甲家吃晚饭时,与邱某乙、邱某丙一起喝三瓶啤酒,当晚8时许,邱某某驾驶湘KC****小型普通客车从涟源市桥头河镇大塘村开往涟源市城区。21时许,邱某某驾驶湘K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涟源市中心医院地段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0.92mgmg/100ml。

2020年4月7日,涟源市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报案登记、抓获经过、血样登记、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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