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男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公司驻郴州办事处负责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住郴州市苏仙区**道**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和朋友符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镇奥园华府附近一家餐馆吃饭,期间邱某某喝了一杯约3两的白酒。当天20时许,邱某某驾驶湘******奥迪Q5车回公司,途经郴州**道**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邱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经鉴定,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96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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