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连江县晓澳镇晓江街驶往连江县浦口镇**食品厂接其妻子邱某甲回晓澳镇,返回经过晓澳镇赤湾村路段时,被晓澳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邱某某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284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连江县医院进行抽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70mg/100ml。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接到晓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晓澳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送货单、车辆合格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车辆被盗窃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属性查验说明等;
2.证人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兴华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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