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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乡**村**组**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A。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5****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16时9分行驶至兴川南街东方威尼斯小区路段时,碰撞行道树停车后,再次驾车撞向道路中央护栏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川C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行道树、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随即报警,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邱某某的同事周某某自称川C5****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员,而邱某某并未向交警主动说明自己系肇事司机,随后周某某被带至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周某某到案后陈述川C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系邱某某,邱某某于17时18分到案接受调查,邱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抽血待检。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1mg/100ml。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邱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邱某某与徐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达成协议,邱某某当天向徐某某支付赔偿款9000元;自贡汇东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说明》,苗木赔偿款已全部结清;邱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向沿滩区沿滩新城长弘商贸经营部支付护栏赔偿款6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领取车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协议、交通事故损坏植物报价单、说明、收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二、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六、勘验笔录、勘验照片;

七、监控视频;抽血、封装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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