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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洪山区**路****家居城,经营**馆店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履行合同情况下,先后收取被害人舒某某等20人家具款共计人民币94.818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匿。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报价单,收据,建材家居销售合同,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款协议书,商场租赁合同,送货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4证人毛某某、邱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舒某某、董某某、付某某等人陈述 ;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缪陈晨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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