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邱某某与黄某某(在逃)约定以邱某某名义到温州贷款买车并分给邱某某好处费,后被告人邱某某从福建来温,在吴某某(在逃)等人安排下,以虚假的住址等信息与中国**银行城东支行、温州市瓯海区开发区**太平洋担保公司、温州**车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购车合同,约定以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87000元,以130000元的价格购买大众途观二手车一辆。被告人邱某某在吴某某等人出资支付39000 元(其中首付款32621元、服务费6379元)后,办理提车、过户手续,后该车辆被吴某某等人开走并销售,被告人邱某某分得好处费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车辆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汽车销售合同、首付款证明、收据、贷款逾期资料、现金交款单、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涉嫌金额达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部分退赃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酌情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荣付

检察官助理 林夕慧

 2020521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3383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