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野外用火,于2019年11月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村“**坝”责任田上烧稻草时,火势因风蔓延至“卞家山”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7.98公顷(119.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89公顷(73.4亩),荒山荒地面积3.09公顷(46.3亩)。
失火后,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毁的林木(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说明、谅解书及协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陈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金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97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