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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6时许,涟源市**镇**村**组村民即被告人邱某某发现一些野猫在咬她家的鸭子,遂用打火机点燃灌木丛想将野猫烧死,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7.2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2.49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4.56亩,无立木林地面积为3.7亩,非林地面积46.45亩。

2019年9月30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5.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 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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