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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1********,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和朋友鲁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下午酒醉后,搭乘邓某某的三轮车于当日下午18时35分到达冕宁县人民医院大门口后,又要求搭乘邓某某的三轮车去高窑,邓某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旁边的项某某等人拉劝,二人便殴打邓某某、项某某等人,城厢镇派出所教导员带领两名辅警郑某某、王某某出警依法处置,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殴打了出警人员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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