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号)。被告人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财、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至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陆集街二彬宾馆因住宿滋事,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陆集派出所民警耿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张某某、林某某前往处置警情,在处置过程中邱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当场辱骂执法民警,并先后用手扇辅警张某某、民警耿某某面部,致张某某面部红肿。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家中,联系电话:1515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