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因对阳信县**镇**卫生院院长曹某某给其母亲开药不满,到该卫生院掌掴曹某某面部。曹某某报警后,阳信县公安局商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邱某某带离卫生院时,被告人邱某某拒不配合,言语威胁、抡打、抓挠、踢踹出警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手机录像一份;4、证人李某甲、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杨东丽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手机录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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