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2016年1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0 日2 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办案区内,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将民警王某某推倒,致使其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等;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及量刑建议各一份。
5.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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