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村**组**号。因吸毒,于2013年5月3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1900元;因吸毒,2013年11月2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参与赌博,于2015年10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2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0时30分许,邱某某前往潜江市**消防公司,欲找该公司某某甲,与该公司的员工阳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阳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园林派出所接l10指令后,值班民警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迅速出警赶到现场,民警向报警人阳某某了解情况,阳某某称与其发生纠纷的邱某某刚离开,民警在现场周围查找时,发现邱某某手持两把菜刀从巷内出来,民警遂上前对其表明警察身份后对其盘查,邱某某见民警后,丢下菜刀窜上一辆车牌为鄂A2****的白色富康轿车,民警上前拉开白色富康车驾驶位车门要求驾驶该车的邱某某下车接受检查时,邱某某拒不配合,在驾驶门敞开的情况下,强行开动车辆倒车将现场出警人员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撞倒,民警周某某起身朝天鸣枪示警再次要求其接受检查时,邱某某继续强行倒车将处警警车(鄂N****警)撞离数米远的距离至318国道马路上,在不顾过往人员及车辆的情况下,继续驾车沿318国道逆行逃离现场,致现场处警人员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受伤和警车受损。
邱某某逃离现场后赶回到家中,将自己藏匿在家里的一把手枪取出,5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潜江市杨市街道**村一乡村公路上将邱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邱某某丢弃在抓捕现场的仿64手枪一把。经鉴定,该枪支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制式子弹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收缴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物品清单,发放清单、视频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某某甲、熊某某、某某乙、彭某某、吴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
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关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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