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亚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0********,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村**组**号,现住址亚东县**路**号“亚东**洗浴中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亚东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亚东县检察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8日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邱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亚东县**路**号“****洗浴中心”内,容留、介绍张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谋利。
2018年7月4日晚,亚东县公安局在“****洗浴中心”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何某某与徐某某、唐某某与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介绍张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卖淫女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巴罗布
检察官助理:巴桑吉巴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亚东县**路**号“****洗浴中心”,联系电话:1828909****;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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