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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甲,绰号“屁股”,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镇**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和一名男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柯某某离开后带张某某返回邱某某家中,邱某某继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及该名男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27日,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5、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6、2019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柯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时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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