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1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打电话约吸毒人员彭某某到信宜市**镇**村**号其自建屋家里三楼左边房间,拿出吸毒工具和毒品“冰毒”,让彭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邱某某约吸毒人员潘某某到其自建屋家三楼左边房间,让潘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邱某某说自己有毒品,驾驶摩托车搭载吸毒人员张某某从信宜市区回到信宜市**镇**墟其家中,在三楼左边房间里,邱某某让张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彭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镇**村**号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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