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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邱某某,外号“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蒙泉酒店入住8711房间,并在4月19日凌晨容留李某某、周某某、袁某某(16岁)、骆某某(16岁)等人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于2020年4月19日上午被桂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个;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桂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邱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骆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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