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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路**小区**栋**号。因吸毒,2017年10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20年10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11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谭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翠玲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1年1月12日

附: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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