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7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覃某某三人商议决定共同出资,由陈某某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同吸食。陈某某买到冰毒后,因害怕被抓,邱某某便开着自己的牌照为湘U*****白色福特牌轿车搭乘陈某某、覃某某从永顺县城开往**镇**方向,当邱某某驾车,到“马儿岭”(小地名)处三人便在车上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刘某某见邱某某的车驶过扶志场上,便骑摩托车赶到邱某某停车处,后四人一起车上吸食冰毒。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于2020年5月份驾车载陈某某、覃某某及刘某某在永顺县**镇**“马儿岭”自己车内吸食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覃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瑞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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