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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75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猪肉生、千杯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幢302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2009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21时许,同案人赖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同案人潘某某(已判决),行经本市荔湾区花蕾路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骂,后同案人潘某某、赖某某与同行的被告人邱某某、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赖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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