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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3号, 住襄州区*****1402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6年5月9日被原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襄阳市金叶复烤厂深圳工业园工地开始施工,施工启动之初,高新区**治保主任邱某甲及该社区居民朱某某、张某某、翁某某4人共同承接该工地砂石料供应。2015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为抢占该工地砂石料供应权,指使吴某某、邱某某、邱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该工地聚众滋扰,对****治保主任邱某甲、朱某某、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正常施工造成威慑,并扬言要殴打正在供应砂料的朱某某、张某某等人。2015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带三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高新区****小区7号楼一楼张某某的茶馆内找到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将朱某某强行拽至魏庄小区7号楼楼旁边的道路上,直接参与并指使三名男子对朱某某实施伤害,致朱某某右肋骨第8、9根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其后,迫于被告人邱某某等人的威吓,***治保主任邱某某、翁某某、张某某不再参与为该工地供应砂石料,朱某某虽然继续参与砂石供应管理,但因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操纵,朱某某未收回前期供应砂石的成本,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实际强占了该工地的砂石供应权和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邱某甲、翁某某、李某某、汪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吴某某、龚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邱某丁、朱某甲、谢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审讯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伟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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