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镇**村**号。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将停靠在本区**镇**路靠近**的牌号为沪******的广汽本田小轿车驶离时,未付停车费。停车收费员章某某发现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追赶,在本区**镇**路口红绿灯处追上后讨要停车费,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邱某某驾车逃离时,碰擦到被害人章某某双腿并致章某某趴在引擎盖上,被告人邱某某继续行驶约三十米,造成章某某右膝关节损伤、右髌骨骨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在本区**镇**路口红绿灯处追赶上被告人邱某某并向其讨要停车费,被告人邱某某驾车逃走时,碰擦到章某某双腿并致章某某趴在引擎盖上,随后继续行驶约三十米,致使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2.上海**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被害人章某某系停车收费协管员的事实。
3.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相关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对被害人章某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系自首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邱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逃避缴纳停车费,驾驶机动车拖行收费员,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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