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小区**栋**室。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9时许、1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因家庭纠纷与家人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在灵璧县**镇**小区及**小区附近的73辆轿车损毁。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被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78945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灵璧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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