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邱某某,外号:老邀,男,19**年**月**日出生, 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农场**队**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农场****号。涉嫌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孟连县**镇**农场**家中饮酒,因其与****管理局有矛盾,来到**管理局办公楼的大门口,就从地上捡起2块石头将**管理局大门两侧的牌匾砸坏,并用左手拳头将前来制止其行为的雷某某右眼打伤。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再次来到孟连县****管理局无故用石块和砖块打砸**管理局大门口顶部LED电子显示屏,造成该显示屏不同程度损坏。经孟连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出具的:孟发改价认字(2020)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邱某某故意损毁的电子显示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14.68元。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赔偿能力,未赔偿,未取得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辨认物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雷某某、李某、罗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现场录像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如达成赔偿协议或取得谅解则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孟连县**镇**农场**号,手机号:19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份,光盘5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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