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邱武孝,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组**号。曾因吸毒行为,2012年4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行为,2014年1月1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3月9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2014年9月26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赌博行为,2017年7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3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武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邱武孝与同案人夏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汉寿县**街道**园“***台球室”开设赌场,采取用骨牌“比点子”方式,供多人赌博,并雇请夏某乙等人抽水,侯某某负责管理水钱。赌场经营期间,累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被告人邱武孝分得2000元许。2019年8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丁某某、粟某某、梅某某、卢某某等人,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2226.5元。
到案后,被告人邱武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梅某某、丁某某、粟某某、卢某某、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武孝及同案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武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武孝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武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邱武孝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可依法从重处罚;具有多次劣迹、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邱武孝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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