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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至12月,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一出租屋、东兴区三湾街一出租屋内,使用手机利用“闲聊”APP建立赌博群,邀约群友到“小闲川南棋牌”其建立的俱乐部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被告人邱某某向最大赢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获利1063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接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杨某某、钟某某、何某乙、王某某、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1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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