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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小手指棋牌、天台玩霸等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代理,开群拉赌博人进群以三阿磨、比鸡、卡密等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获利4.75万余元。

(一)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邱某某创建了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Wo”,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王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卡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抽头渔利2.6万余元,个人获利11750元。

(二)2018年1月份起,被告人邱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分享“小手指棋牌”链接,赌博人通过其分享的链接下载该app并从平台商城购买钻石,邱某某能从平台处获得赌博人充值金额10%-25%的返利,邱某某陆续将返利的钱提现到支付宝,共抽头渔利7万余元,个人获利1.83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邱某某申请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王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在群内以“天台三阿磨”、比鸡等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邱某某通过每局收取3颗至5颗不等的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一元左右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某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和平台商城购入钻石3.2万元,被抓获时账号内尚余9000余颗钻石,抽头渔利6.4万余元,个人获利1.7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隐瞒了利用“小手指棋牌”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这一事实,后审查批捕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明细表、后台数据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小手指棋牌充值大放送”图片、微信截图、微信充值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行政检查笔录;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锦秀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859****。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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