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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现住莱芜区**花园小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6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处以罚款壹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自2019年2月15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莱芜区**社区**花园小区东侧一平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将涉嫌参与赌博人员传唤至莱芜区分局花园派出所询问。经调查:被告人邱某某于2009年前后租赁该处房屋,并于2015年前后购置三台麻将桌放在三间平房内,前来此处赌博的人员先以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方式向邱某某按照20元每个的价格购买筹码10个或20个不等,随后用该筹码代替赌金打麻将赌博,每有一家和牌,另外三家便向其支付一个筹码,同时邱某某从中抽成一个筹码作为费用,同一桌抽成满十个筹码即止。结束时赌博人员再将筹码按照每个20元的价格从邱某某处换取现金。另外邱某某还向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免费用餐、茶水等服务。自2015年至今,邱某某共从中获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档案、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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