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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1********,汉族,广西钦南区人,高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钦州市公安局指定浦北县公安局管辖,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在网络赌球庄家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赌博,并为张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先后接受吴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利某某等人在其处下注赌球,邱某某将赌球人员的投注金额通过微信或短信报送张某某,后再由张某某进行投注。而后,张某某将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邱某某的好处费。经邱某某核对确认,在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其与张某某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2801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iPhone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球,仍为他人收赌单并协助结算,赌资达人民币6280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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