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园,无业。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转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初,赖某某(已决犯)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称其网络赌博有一“盘口”存在资金短缺并让被告人邱某某投资。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邱某某到达昆明赖某某的工作站(网络赌博经营场所),向赖某某提供4万元资金。同年7月初,被告人邱某某与赖某某发生矛盾便退出合伙,退出后赖某某(已决犯)给被告人邱某某转款5.4万元。被告人邱某某从投资到退出合伙的20天里非法获利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给赖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提供资金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建议人民法院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