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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45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61993********,大学文化程度,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成立“**”社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上城区**家园的家中等场所,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线下聚会中介绍等方式,将上述赌博社区的邀请码推广给他人,招揽赌客到其所创设的“**”社区里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平台从社区参赌人员所输赌资中抽取5%作为提成,再将该5%提成款中的60%返还给社区创建人即被告人邱某某。至案发,“**”社区下仅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名赌客充值金额就达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获利至少人民币55万元。

2020年7月28日上午,南星派出所民警在杭州上城区**花园**室内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吕某某、金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手机检查录像及照片、赌客充值提现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电脑数据光盘、远程勘验数据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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