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队**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以工程资金紧张为名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借期半个月,到期后王某某多次催要,邱某某拒不偿还,后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邱某某名下有一辆白色东风日产逍客越野车(车牌号:NX****)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邱某某一直从事建筑生意并有收入,其为了躲避法院部门查询一直在使用其朋友的微信和银行卡用于工程款转账和日常消费,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邱某某到案前,担保人龚某某、贾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替其清偿所有款项,申请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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