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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4年10月24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10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台天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邱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被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天台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邱某某名下的川A89****雅阁牌小型汽车和川AZE***中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邱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邱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交付车辆。2014年10月24日和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两次被执行司法拘留,但其仍未交付车辆。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拒不执行车辆价格为87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行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情况报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刑事控告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委托执行函、回复函、协助执行通知书、追究被执行人申请书、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表、所有人机动车查询、房屋信息摘要、查询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卡资料、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谅解书、结案通知书、车辆信息、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茅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拒不交出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0821****。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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