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9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假币,仍将1997张面值100元总值19.97万元的人民币假币藏在米袋中放置于粤ER****号小汽车后尾箱,驾驶该汽车搭载黄某甲、黄某乙、朱某某等人从高州市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同日15时许,邱某某在佛山市罗格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上述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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