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平安东路**号**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5日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 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在广西贺州**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部任职,负责**公司的混凝土销售、结算、收款等工作。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间,邱某某利用**岗位的职务之便,在贺州市中医医院建筑外立面改造装饰工程、八步区三加小学建设项目、贺州碳酸钙千亿产业示范基地改线工程、八步区贺街镇政府公租房路面修复工程、八步区莲塘中心校公租房项目、八步区村屯基路桥项目(宅源冲桥)、八步区贺街镇临贺游乐园、贺州生态新城核心区路网工程腾龙路等项目、贺州生态新城核心区路网工程—长龙路等项目、贺州市八达路弱电管线迁移工程、八步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项目(新兴南路小学)的项目中,要求客户先付货款再发货,在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货款对账单上模仿客户签名等手段,让客户将混凝土货款转账至邱某某提供的微信号(FCbarce****,微信昵称:守卫者)、其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及其提供的熊某某账号和赖某某账号。邱某某收到客户转来的**公司混凝土工程款后将部分款项转给公司,然后挪用货款人民币692072元用于其本人的项目投资进行营利及其他开支,超过三个月不归还。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到贺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晓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冠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1份。
4.证据目录和量刑建议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