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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颍上县**镇**路**家属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余某某、王某甲、江某某等五人在淮滨县城内盗窃的一箱53度飞天茅台酒、2瓶茅台王子酒及4条黄金叶(大天叶)烟分别以10000元、150元、26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8936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将涉案赃物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王某甲、余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静宜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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