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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日,不识字,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因划分草山之事被赵某某殴打致伤后心怀不满,图谋报复。2006年7月22日晚10时许,邱某某伙同他人半路伏击,使用棍棒将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伤者赵某某,被他人打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左桡骨骨折,双侧胫腓骨骨折,粉碎性骨折,左下肢伴有骨髓炎症状,其人体损伤为重伤。作案后邱某某潜逃,于2019年10月2日在云南省定武定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费某某、尹某某、宋某某、季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定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7.辨认笔录12份,现场指认笔录一份;

8.刑事照片4张,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2020年1月1日

附:1.被告人邱致民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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