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及邱某乙、曾某甲等人与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等人因土地纠纷,在位于会东县**镇**村与会理县**乡**村交界处发生打架。在相互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使用锄头击打曾某乙的头部和曾某丙的左肩部,致二人受伤。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曾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曾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甲于2020年3月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会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曾某戊、邱某乙、曾某甲、邱某丙、曾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鼎城凉山司鉴〔2020〕临鉴字第0618、0623号);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图及照片;7.打架过程视频及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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