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城社区**组,住都江堰市**镇**塔路** 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平,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其丈夫罗某某驾车来到都江堰市**市场内摆摊时见被害人刘某某已经占用了其之前长期使用的临时摊位,要求刘某某把摊位让出,刘某某不愿让出,二人发生争执随后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致刘某某倒地,刘某某倒地后邱某某继续用手按压刘某某。刘某某被送医救治过程时发现其右侧7、8肋骨骨折。经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病情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罗某某、代某某、付某某、任某某、汤某某、陈某某、董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811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