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5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云岩区**路**号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吃饭时,因琐事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右面部砍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面颞部至右耳廓创口并右颞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赔付陈某某医药费共计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已部分赔付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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