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与被害人武某某因出租房屋退还租金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邱某某用嘴将武某某的右手食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武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示指损伤致其功能丧失已达一手功能4%、右手示指中节及远节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如果被告人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检察官助理:刘洋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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