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其情人位某某位于本区**街**村**街**号**栋**房过夜后,遇位某某的另一情人杜某某到该房内,后被告人邱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杜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证人位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靖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4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19〕46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