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许,因长期妯娌矛盾积怨,被告人邱某某产生了通过报复其大嫂胡某甲所生未满2个月男婴吴某甲来泄愤的想法,趁吴某乙、胡某甲夫妇二人出门看琼剧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邱某某潜入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吴某乙、胡某甲夫妇的房间里,用具有腐蚀性的液体“醋精”对着独自留在房间摇篮内睡觉的男婴吴某甲左耳灌入,导致“醋精”流向双眼及面部,造成吴某甲左侧耳廓损伤,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醋精;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
3.证人吴某乙、胡某甲、吴某丙、吴某丁、符某某、吴某戊、苏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 记 员:王 冰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