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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仇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律师费某某、被害人仇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邱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期地下停车场准备开车出门上班时,因大众牌苏BM**、奔驰牌苏B3**两辆汽车堵住停车场通道,致其汽车无法出来,后邱某某用随身汽车钥匙,将两辆汽车的漆面划坏。经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汽车损失价格合计为10685元。

案破后,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仇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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