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起,被告人邱某甲先后6次煽动、组织村民进京上访,并在北京对接访人员以不报销上访中的费用就不回浠水继续上访、将其与工作人员的合影放在网上炒作、拦国家领导人的车等方式相要挟,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费用合计18290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邱某甲在2019年7月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过程中的费用2180元;2019年10月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过程中的费用7810元、索要做工作的好处费4000元;2020年1月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过程中的费用43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邱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邱某甲手机微信截图、领条、说明、转账记录、火车票复印件、谈话录音翻译内容、情况说明、关于清泉镇马畈村有关问题线索调查及处理情况的报告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邱某乙、邱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干安民、程某乙、程某丙的证言;3.浠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浠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录音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5.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京上访,以非访、在网络上发帖恶意攻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由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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