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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污染环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0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椒江区**塑料加工厂经营者,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集团西侧的椒江区**塑料加工厂进行水洗分离废金属作业,产生的废水部分经管道排放至墙外渗坑,部分经厂内地面的裂缝直接渗入地下。2020年8月25日,该加工厂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查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加工厂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为625mg/L,总锌为13.1mg/L;废水沉积池的化学需氧量为552mg/L;地面积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42×103mg/L,总锌为37.6mg/L,总铜为1.56mg/L,总铅为3.08mg/L。上述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废水排放口的重金属锌含量,地面积水的重金属锌、铜、铅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测报告;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

6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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