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07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分三次从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银河之光”红旗渠、黄金叶(硬红旗渠)、“天行健”红旗渠、玉溪(软)、黄金叶(硬帝豪)等多种品牌共计1650条计33万支假烟,其中在正阳县境内已销售1290条计25.8万支,退高某某50条计1万支,剩余310条计6.2万支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6.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闵 洁
2014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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