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07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分三次从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银河之光”红旗渠、黄金叶(硬红旗渠)、“天行健”红旗渠、玉溪(软)、黄金叶(硬帝豪)等多种品牌共计1650条计33万支假烟,其中在正阳县境内已销售1290条计25.8万支,退高某某50条计1万支,剩余310条计6.2万支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6.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闵 洁 

2014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