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时任普宁市洪阳镇后山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邱某甲和时任普宁市洪阳镇后山村村党支部书记邱某乙(另案处理)在没有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以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形式,擅自将该村西门坛顶局万花园下等角落5.45亩土地规划成楼地及厂房用地出卖给邱某生、邱某丁、蔡某平、邱树某、邱某戊、黄某某、邱某己、邱某庚、邱某昌、邱某壬、赖某香等村民,共非法转让土地15宗、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75万元入村账。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认定:上述涉及的土地总占地面积3006平方米(折4.51亩),地类为园地1279平方米,耕地213平方米,村庄1500平方米,建设用地14平方米;符合规划172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1279、平方米,未占用基本农田。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 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任职证明材料;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付款凭证及收据复印件,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文件处理单、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洪阳镇后山村宗地绘测图、现场照片,后山村会议记录、收取土地款明细表、收款单据复印件相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邱某乙住院材料,函;3.证人杨某娜、邱某隆、邱某壹、邱某贰、邱刘某、邱某叁、邱某肆、邱某生、蔡某发、邱某伍、邱某庚、邱某陆、邱某昌、邱某柒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邱某甲及同案人邱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邱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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