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小云”),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于景谷县**镇**社区租住。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为建盖茯苓晒场,以人民币6000.00元的价格流转林某甲家位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大庙箐”种植的桉树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大庙箐”桉树。经鉴定,共计采伐林地面积10亩,桉树林木蓄积39.51立方米,经济出材25.682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人民币77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4张;2.书证: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权属证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邱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39.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于景谷县**镇**社区租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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