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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伐林木、许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将位于济宁高新区**街道**村南北**路西侧的71棵杨树,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某,该部分树木系**村村集体所有。被告人许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收购自邱某某的树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6.34m³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木调查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的供述;5.林木蓄积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出售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邱某某家庭住址:济宁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楼**户,联系电话:1525478****;许某某家庭住址:济宁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379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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